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捕,有人歡喜有人憂,與此同時,股價突從幾仙飆近兩元後大幅回落,惟仍升多倍。網上流傳很多,言之鑿鑿,有謂是肥佬黎托價沽貨,更有謂他在高位沽掉後的錢用來資助非法活動,這兩天很快有動亂云云。筆者當然不知他有否沽售,不過在朋友群組指出大股東無論增加或減持某一數量便要申報,就此一句,目的是使不懂的群組朋友明瞭這基本法律知識,因為不少習慣收到轉傳訊息不問真偽便立即轉發,豈料惹來頗不善意的回應,筆者不見怪,因為有政見偏向的一般對提出疑問會視之為挑戰,不為同路人,强調只要信,不要問。
再講回主題,有提出肥佬黎沽售可以不用自己名,筆者解識根據法例,大股東所持股份,無論是存放銀行或其他代理人,均是beneficial
owner(受益人),經任何形式出售減持,也要遵從法例呈報,跟著有提出有大戶用人頭...(係都要死抝真冇收)。
順便解識甚麼是「人頭」戶,起於證監配售條例,不能少於若干人,有公司股份不大受歡迎,證券公司於是找來足夠人數,每人入飛最低一或兩手,俗稱人頭飛,以符合最低人數要求,不過此類做數行為曾被證監成功檢控,近年已消聲匿跡。至於大戶用別人名義交易,而該人持股增減至某數量也要呈報,除非該人所持股份微不足道。證監對於大股東和其他持有相當股份者(substantial
shareholders)會介定是否關連人士,也經常留意交易情况,是否與其他人一致行動(act
in
concert),又或互相在市場買賣,達致股價不尋常高低。相信證監在壹傳媒股價大幅波動或已展開調查,今天要在市場製做事端獲利恐不是網上所說那樣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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