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公開信)
日出康城領都屋苑近日發生連串事件,請港鐵公司正視及回覆。
1) 客務處2026年2月13日通告建議調整管理費
a. 請立即執行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所有決議,包括即時凍結增加管理費,該項決議有法律效力。
b. 客務處以其它屋苑較高管理費比較,實屬不必要,因每個屋苑環境及設施不同,管理方式有異,領都屋苑共四千多戶,整體經濟效益有優勢,邊際成本較便宜,理應享較低管理費。
c. 同區屋苑有較本屋苑管理費低,客務處只以偏蓋全,混淆視聽,誤導業主。
d. 通告期限業主於2月27日前以書面表達意見(此通告沒有送達每戶信箱),我們在此反對所調整的建議,重申客務處立即凍結增加管理費。
2) 立即停止現時停車場的EV電樁工程
a. 客務處和業主委員會(業委會)通過任用顧問公司,繼而委任工程公司進行工程,過程缺乏透明度。
b. 客務處經理錢經緯先生事前無申報與上述顧問公司及工程公司過往關係,亦無申報有否直接和間接利益,違反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授信責任。
c. 客務處和業主委員會於2025年10月17日的業主大會利用大量非車位業主授權書通過電樁工程,而向每車位業主收費,此決議有違法理原則,無車位的單位業主不能代車位業主決定安裝設施及徵收車位業主費用。
It is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law to
arrange for non-parking space owner to determine the resolution enforcing car
park owners to subscribe for the EV equipment and to demand the car park owners
to pay for the installation.
d. 公契賦予經理人進行公眾地方物業維修事宜,加裝私人車位電樁設施實非必要不可,客務處應事先徵求每車位業主同意付款,方可進行,港鐵公司與工程公司訂立合約,是代表車位業主,而非代表所有業戶,包括無車位業主,合約前未得有關車位業主授權。至於業委會多次強調若取消合約,則所有業戶不論有無車位均需賠償一萬元以上,乃無稽之談。EV電樁合約宣稱三千三百萬元,但聲稱賠償費是四千多萬元以上,更是另一無稽。
The EV equipments to be installed are by
no means part of the original car park facilities as stipulated and governed by
the DMC. In these circumstances, each
and individual car park owner’s consent should have been sought prior to
entering the contract.
e. 客務處一直不肯公開EV電樁合約內容,亦曾多次受質疑有圍標問題及標價與市場價格有大距離。
f. 客務處亦無公告工程後的額外收費,保養維修費用及由支付詳情。
3) 要求交待屋苑數千萬元基金何以消失
a. 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上,曾提出於2月9日前解釋基金款項大幅消失詳情。
4) 解散現屆業主委員會及重選
a. 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原則上通過解散現屆業委會。客務處經理拒絕點票,召集人以人手點算在場業主舉手贊成者,有七成以上。
b. 現屆業委會在公眾地方多次展示粗鄙不雅及侮辱性標語,客務處從不阻止。
c. 現屆業委會近來頻頻發出通告,部份有主席簽名,部份無簽名,而內容是一面之詞,不代表大部份業主。
d. 現屆業委會連續三年通過管理費累增43%,惟當召集人發起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時,業委會則展示反對增加管理費,前後矛盾。
e. 現屆業委會於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後發通告,表示「成功」爭取減低管理費,此微不足道調整並無徵得其他業主同意,業委會與客務處私相授受。
f. 現屆業委會多次誣蔑2022年的業委會為「揾食集團」,但當時數年管理費維持穩定,並有一年減管理費,反觀現屆業委會上任後年年大幅加管理費,及通過各項高價外判工程,背後動機難不令人懷疑,尤其是特別着緊巨額款項的EV電樁工程急上馬,不惜任何手段。
5) 要求撤換物業經理錢經緯先生
a. 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原則上通過要求撤換客務處經理錢經緯先生。錢先生拒絕點票,召集人以人手點算在場業主舉手贊成者,有七成以上。
b. 觀乎錢先生過去數年在本屋苑管理,業戶怨聲載道,以不同準則處理不同業委會事宜,屋苑入伙數年,建築物已見多處溶溶爛爛(現屆業委會形容),包括漏水滲水,外牆石屎剝落及水管鏽蝕爆破,錢先生多次在當時業委會要求下,不全力履行經理人責任,敦促發展商盡力執修。
c. 錢先生在2022年當年的業委會會議時,有意放入大量不知名人士進場搗亂。在同年的業主大會,亦容許不知名人士製造混亂,並叫保安人員圍堵一業主,其間受身體襲擊。
d. 多個業戶投訴外牆長時間漏水並滲入室內,導致窗戶損蝕,不能開關,客務處不採行動,任由漏水持續,情況惡化。
e. 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前,召集人等在L5收集授權書,客務處容許業委會人士在現場對面擺設檯椅,發聲叫囂,展示侮辱性字句,及干擾住客,並用粗言穢語,其後更發生業委會有關人士帶進疑似黑社會人士進行威嚇召集人等。
f. 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後多個星期,仍不發會議紀錄,是次會議有近百份之十九業主參與,是合法會議。
g.錢先生不執行2026年1月30日業主特別大會決議,而與業委會密謀力另一次特別大會,企圖推翻前次大會決議,有違大部份業主意願,亦是無止境的行動。
日出康城領都業主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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