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前多天業委會在多處展示大字報,其中多張叫人杯葛騙子大會,港鐵客務處縱容此等用字粗鄙,極盡誹謗及侮辱性字句,雖云杯葛,但業委會糾集多人到場,數十人舉牌示標語。到了指定時間,整個會場滿座,站立者也擠迫碰肩,客務處經理在台上不肯開始,老是說仍有人進場,又說請各位保持克制等話不下數十次,又叫人取消授權票,於是又有數十人在台側排隊,擾攘個多小時,召集人手持的咪被控制關掉,不能發聲。法例規定,已屆時間,有不少於10%業主參與便可正式會議,入場業主經核實,應毋須再等陸續進場者,可是客務處經理不斷重覆保持克制、仍有人進場、和有人正辦理取銷授權書等三句話,拖延開會,幸好有人已預知,攜來大喇叭箱及自備咪數支,加上在場業主鼓噪,客務處經理才宣佈參與會議業主超過14%(五天後改為17.98%)。
召集人開始講話,業委會等人即衝出喧嘩搗亂,又擾攘多時,及後,客務處經理被問及他們找來的顧問公司和承辦商與他們有否利益衝突,為何一直不申報,原來客務處經理被發現之前有所關連,被再三追問下,才囫圇說無利益衝突,筆者也相信直至此刻無收受利益,但誰會知計劃竣工後,會發生甚麼事,筆者並非指控將來必有貪污,只是未來的事無人能料。
會議其中一項是撤銷去年十月業主大會通過停車場安裝電樁,很多非車位業主看到業委會大字報謂若撤銷的話,每戶要賠償一萬元以上,有業主受影響,認為繼續安裝則是車位業主付款,管它合理不合理,不安裝則可連累自己罰錢,在事不關己的情況下,也贊成繼續安裝。
筆者本着公義之心,不只一次指出去年十月十七日通過的安裝電樁議案不能成立,原因是有違法律基礎原則,業委會利用全體業主人數湊成足夠人數開會,但非車位業主對電椿無投票權,既無權利則無義務承擔車位引致的責任義務。法理上權利舆義務必須對等(Rights must be commensurate with obligations, and or
vice versa) ,無車位業主大可放心。此外,有指出車位乃私人產業,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在其產業範圍內加建任何設施,公契並無賦與任何人有此權力。又今年1月9日業委會搶先召開的特別大會,再通過繼續安裝電樁,此亦無法律效力,因議程並無此議決項目,授權書亦無授權議程以外的臨時決議。
是日,撤銷去年十月業主大會通過停車場安裝電樁的議案獲投票過半數通過後,業委會主席等人隨即離場,可見這項目是他們計劃的重中之重,原因不難明白,有謂肥豬肉到口被奪。
有業戶表示,這幾年屋苑設施有所修補,比以前好,業委會貼上大字報圖片,形容以前不少地方「溶溶爛爛」,歸咎前業委,部份圖片是某年受颱風破壞而藉以詆毀,其餘「溶溶爛爛」的地方正是當年業委會與發展商港鐵力爭執修,可是當年業委會被推翻後,接任的業委會,成員亦大部份是現屆,沒有繼續追討。當年如果發展商(港鐵與長江)履行執修,與現在的港鐵維修,有甚麼分別?除了時間先後,分別是發展商是履行交樓後要負責執修毛病(defects),現在港鐵維修則動用業主資金,這或可部份解釋數千萬元的儲備為何失去,維修所聘用的承辦商是由業委會和客務處決定,當中有沒有文章,筆者不知,也不好說。這不難理解為甚麼業委中人願意大幅加付管理費,謂高管理費可提高屋苑形象價值。
現屆業委每喜稱前屆業委為揾食集團,筆者本不得其解,屋苑日常運作,港鐵客務處有絕對權力,一切開支亦是客務處全權處理,近一連串的事發生後,現在明白了,業委會原來真的如其所言,可以揾食,只要有各方配合,難怪有人千方百計謀此位,這或許又解釋為何那麼着緊於車場電樁工程急上馬,黑社會也涉嫌出動。不過,前屆業委屋苑收支有盈餘,並曾減管理費,現在則連年大幅超支,管理費狂加。
下期將論述任用黑社會手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