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泊車咪錶位 執法態度 警察投訴科 (交通篇十一)

泊車咪錶位
市區道路不敷應用﹐應逐步取消路旁泊車位﹐惟先决條件是有足夠停車場﹐大家都知到﹐繁盛地區有食肆附近之咪錶位皆為有組織人士控制。政府更應加以鼓勵繁盛地區多建停車場﹐但笑話是多年前政府曾反對新城市建公眾停車場﹐原因是希望市民盡量用公共交通云云﹐希望這種鴕鳥心態不再存在。對於一些在旺季長期缺乏車位的地方如海灘﹐何不招標設置電腦控制操作之多層鋼架停車位

執法態度

交通執法時鬆時緊﹐令人無所適從﹐部份警務人員往往不是協助市民﹐而是裝彈弓﹐比方說﹐一個單程路突然一天改為不准駛入﹐警員往往躲藏起來﹐像設陷阱鬼鬼崇崇捉人。正確態度﹕應站在路口示意司機路線已改﹐如是者﹐警民關係必大改善。
警隊之中有不少害群之馬﹐喜歡[屈人]﹐一般市民﹐特別是職業司機﹐只有當破財檔災﹐筆者駕車數十年﹐自問是模範司機﹐也曾被屈不小心駕駛﹐筆者不服﹐請律師再聘著名大狀﹐準備花以十萬計金錢以求公道﹐後來警方撤銷控罪﹐但像筆者理直氣壯﹐並能夠願意付巨額金錢的人不會很多。

警察投訴科

首先﹐自己人調查自己人已乏說服力﹐記否廉政公署成立前之反貪污部也是屬警察部門﹐其次﹐筆者因上述[被屈]情况投訴警察作假証供防礙司法公正之經驗﹐真是[得淡笑]﹐本人所接觸該處警員之感覺乃不專業﹐本人所列出警員証供之疑點得不到答覆﹐而事件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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