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交通意見 (交通篇三)

以下的意見書是差不多十年前寫給運輸署長﹐可惜石沉大海﹐現修訂發表。


前言
正如世界各大都市一樣﹐香港交通繁忙﹐地少人多﹐道路建設追不上人口及車輛的增長﹐這宏觀的問題﹐待專家研究解决。本文所討論的是一些日常遇到的[小問題]﹐祇要有關方面有决心便不難解决。要知到這些小問題足以做成經濟效益的損失﹐尤有甚者﹐做成人命傷亡﹐禍及無辜。問題是政府怎樣維持一個有交通秩序的城市﹐才不至有法不依﹐有例不行。


交通意外的主要成因
[路上零意外﹐香港人人愛]﹐這是八股式廢話。
絕大部份的嚴重交通意外都是由快車造成﹐在這方面政府的宣傳形重於實﹐等如父母教小孩不要做壞人﹐如果欠缺阻嚇嚴懲﹐任何宣傳都是徒然。由於執法鬆懈﹐每刻每處隨意超速﹐妄顧他人安全的駕駛者隨時可見。

本人有以下建議﹕

() 加強檢控超速﹐在快速公路上多設置攝影機﹐不一定需要人手操作﹐甚至時開時關﹐時真時假﹐這已產生一定阻嚇作用﹐看東區走廊東行近太古城段有一攝影機箱裝置﹐所有司機到該處已本能地收油至車速限制。同一原理﹐亦可在快速公路或行人天橋上放置警察塑像﹐司機難分真假﹐自然對防止超速有一定幫助。聽聞有些國家把捉快車外判予私人機構﹐此舉值得港府學習﹐一來減輕警隊工作﹐二來私人公司各種因素令工作效率較高。

() 車速限制亦應因時間及交通情况改變﹐如吐露港日間100 km, 晚上便應減為80 km, 車速限制路牌亦應電子化﹐由控制中心因時况改變﹐如天雨路滑﹐車速上限亦相應減低。



() 車速限制應分車輛類別﹐如重型車輛便應予較低速度。


() 禁止傳播機構﹐包括電台﹐的士台﹐傳呼台以任何形式報告捉快車地點。試想如果警察捉捕犯人﹐有人通風報訊使罪犯逃脫﹐是否違法﹖


) 減速路段應逐步分段進行﹐如70 km減至50 km便應從65 km開始﹐跟着60 km,55 km,50 km,讓司機有時間及清楚看見多個減速路牌。以筆者是個謹慎駕駛者為例﹐在東區走廊西行至銅鑼灣向下傾斜路段﹐也不能只靠收油從70 km減至50 km﹐據本人觀察﹐所有路經該段車輛無一不是超速行駛。再者﹐該段50 km限制伸延至灣仔段﹐以低於50 km行駛有[跑輸大市]感覺(一笑)


) 另一方面﹐放寬道路車速限制﹐以現代汽車性能來說﹐現時車速限制已過時及過份保守﹐建議70 km應增加至80 km以及50 km路段提升至60 km


) 其實﹐最好辦法乃推行電子道路計劃﹐日夜監察超速車輛。當然有人反對﹐認為此乃侵犯私隱﹐我不禁有此想法﹐私隱權乃壞人之擋箭牌﹐正人君子何足懼哉。(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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