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警察抄牌 (社會篇十八)

年代﹐廉署還未成立﹐違例泊車未有定額罰則﹐警察抄牌是在汽車擋風玻璃水撥下放上字條﹐內容是汽車違例停泊﹐司機可能被檢控。當時警察局交通部負責發告票﹐大館(荷理活道警署)有一[票房], 該處警員發傳票給車主通知司機在指定日期上法庭。[票房]內有一大黑板﹐寫滿[至愛親朋]的汽車車牌﹐寫告票的職員若發覺[自己友]被抄﹐立即把要提控的紙條扔掉。

60年代被控違例泊車是要上法庭﹐法官簡述某日某時違例泊車﹐認不認罪﹐認罪的一般罰款二三十元﹐即時樓下庫房交款。程序簡單﹐但[不懂門路]者早上八時半到庭﹐等到四時半完審還未輪到﹐再等到五點鐘由法庭職員告知另日再來﹐這情况非常普遍﹐候審時間﹐除了午膳休庭﹐不敢離庭半步﹐否則叫到你的名字﹐不見出現﹐放在尾再輪候。

由於違反交通條例要上法庭﹐罰款還算事小﹐(其實不小﹐二三十元是很多人整天收入﹐警察月薪也是數百餘)﹐但要上法庭請一兩天假更事大﹐所以當時流行在牌簿內放進三十元﹐牌簿是那時的駕駛執照﹐一本多頁﹐要抄牌的警察拿了有餡的牌簿便[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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