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代,秋官管轄刑事法則,亦強調治亂世用重典。]
(第五十六節)(節錄)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1,詰四方2。一曰刑新國用輕典3,二曰刑平國用中典4,三曰刑亂國用重典5。
1 刑:治理。
邦國:指諸侯國。
2 詰四方:[詰粵音揭]問責四方各國。
3 新國:新成立的諸侯國。
輕典:輕的法典。
4 平國:平定的諸侯國。
中典:適中的法典。
5 刑亂國用重典:今人稱治亂世用重典。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第三》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用重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