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律政司兼任法官 (時事篇二十一)

有多年駕駛經驗的汽車司機都知道,以前警察對違例交通執法甚嚴,甚至有時寧枉毋縱,駕駛者稍有差池,即收傳票,向警察解釋,一般回應是:你到時向法官講。(1996年金融風暴前,警察內部不成文規定,每名警員每天要交告票若干,所以接更後首要任務是抄牌。)

選舉種票風波,多人共用同一住址,律政司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多人同用一住址是鐵一般的事實,初步證據確鑿,應可提出檢控,讓被告自辯,說不定有人和盤托出,但律政司不知基於甚麼具體理由(壓力?),未審已判無罪,怎可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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