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 星期四

疫情下法例的矛盾

新冠疫情爆發至今,無論各方如何努力,總是揮之不去,可幸的是傳染力雖強,惟致命率沒有當初想像的嚴重。防疫條例應否放寬,各執己見,無論如何,對社會造成的負面情况,影響長遠。不少防疫條例似乎是為設立而設立,道理上不能自圓其說,例如限聚令,超過某數目聚集是違法,但街上人來人往,情况不容易分辨那些是聚集,那些是碰肩而過,在封閉地區如公共交通更明顯違反這原則。

筆者不反對在除口罩的地方如食肆嚴謹執法,事實上長時間不戴口罩,受感染的機會大,須要出示注射記錄無可厚非,雖然注射後並非免疫。安心出行本來用作追蹤患者,堵截源頭,及加強防禦措施,但現時看來作用不大。

不少地方,例如商場,安心出行形同虛設,對守法者是懲罰,有點被人看作傻瓜,現時所見進商場者使用安心出行絕無僅有,且又有某些例外,如只是經過商場往來車站可豁免,執行上混亂兼擾民。

又例如進入商場內的食肆要出示針咭,但在商場中的㗎啡小食地方進食則毋須出示針咭,甚至無安心出行記錄,其實此環境更是處身熙來攘往的人羣中,這規定安排不知是甚麼邏輯。又有些地方如圖書館,亦是必須戴口罩,和沒有針咭不能進入,如果同樣理據,沒針咭人士應被禁止上街,及進入任何地方。

剛舉行的金融高峰會,與會人士似乎不受防疫條例管制,然而並無正式宣佈及經過相關法定豁免程序,甚至有被證實是陽性患者到處走動和不戴口罩發表演說,大家了解的法例是嚴禁的,亦有案例嚴懲。法律不單是管治人民,亦是約束政府的工具,如果因人而異,只决定於當權者的喜好而任意施法棄法,法律成了統治者的武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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