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唐·魏徵等撰
二十四史之一,成書唐太宗貞觀十年(公元636年),共八十五卷,記載隋文帝開皇元年至隋恭帝義寧二年(公元581-618年)事跡。
[隋文帝開皇年間,定下十大罪狀,即使皇帝大赦天下,此等罪不獲赦免,成語「十惡不赦」源出於此。]
(第二十三節)(節錄)
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齊之制1,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2,猶除名3。
1 後齊:北齊。
2 雖會赦:雖(獲天下)大赦。
3 猶除名:猶不能除名(免罪)。
據唐·長孫無忌、褚遂良等撰《唐律疏議》,十惡有以下定義(大意):
一) 謀反:企圖推翻朝政,為十惡之首。
二) 謀大逆:謀毀壞皇室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 謀叛:謀叛朝廷。
四) 惡逆:毆殺長輩。
五) 不道:殺非死罪的三人或以上以及肢解人體。
六) 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器具,偽造御用藥膳。
七) 不孝:不孝敬祖父母、守孝期內不遵禮。
八) 不睦:妻子毆打、或告發丈夫及尊長。
九) 不義:下屬殺上司,妻子居夫喪不遵禮。
十) 內亂:親屬之間通姦等。
《太平治迹統類·卷一五·韓絳宣撫陝西》宋·彭百川
應陝西河東路罪人除卻謀改,鬥己殺人至十惡不赦外,餘死罪,下減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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