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

逸事一則 (生活篇四十)

多年前有一外國朋友來我家作客﹐我們招呼他住了一星期﹐臨別前一天﹐他盛意說請我晚上往灣仔喝酒﹐我帶他到洛克道的一家﹐坐在吧檯前﹐要了兩杯啤酒﹐那時大約是三四十元一杯﹐沒多久﹐媽媽生跑過來﹐跟我的朋友說了一會﹐他答應請她及一位小姐喝一杯﹐朋友不知道她們的[女酒]不是酒牌上的價錢﹐是雙倍我們喝的﹐而且只是一小杯的[糖水]﹐我告訴外國朋友就此一杯算了﹐不要再請。

後來我往洗手間﹐回來時朋友告訴我他答應媽媽生多請一杯﹐我向他說她們一小杯的價錢比我們喝的要貴一倍﹐他才知道。後來結賬﹐賬單三千多元﹐我問媽媽生如何算﹐她說我的朋友答應請她們全體小姐前後每人兩杯﹐我說﹕第一杯我在場﹐他沒這個意思。轉頭問我的朋友﹐他說第二杯也只是請她一人。 我知不妙﹐惟有[响剁]﹐我說﹕我經常來這一帶﹐這一間也來過多次﹐和我來的是總警司XXX﹐灣仔總幫XXXX﹐.... (那是回歸前﹐全部是英國人﹐他們是香港圓桌會的會友﹐我們經常聚會後一起在灣仔喝酒﹐一晚喝三數間。)...我繼續說﹕我們共喝了五杯啤酒﹐二百餘元﹐這裏是五百元﹐妳收下﹐否則我打電話叫我的朋友來。結果﹐她收下﹐我們也[執身彩]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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