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海難法則

南韓海難事件,船長率先棄船,是可恥的偷生,是今天南韓人的辱。

從事航海或認識海事法的均知道甚麼是[Birkenhead Drill]Drill本來是演習,但在這裡解作紀律的意思。當船隻遇險,船長最後被迫宣佈棄船時,他便立刻引用Birkenhead Drill 法則。

1852年,英國商船Birkenhead被軍隊徵用,船在大海觸礁,最後沉沒,船上乘客六百人,不少是婦孺,救生艇只能容納二百人,各人爭相逃命,船上軍官即時下令Women and children first,後來成了海事法例,稱之為Birkenhead Drill

當婦女和小孩全下了救生艇後,還有空位,另一法則生效,叫作Funeral Order,是最年輕的有優先權,船員在任何情况下是最後離船(除了負責划救生艇的水手),愈高級的愈最後,船長多時是與船隻共存亡。

The luckiest unlucky man to ever liv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ZyUWLW7k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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