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私隱條例

數碼通發電郵予用戶,公司可隨時把客戶資料轉賣其他機構作商業用途(稱與其它機構合作)如反對者需自行寫反對信寄往指定地點,這霸王硬上弓方式令人反感兼視法律如無物,執筆時不知數碼通有否改變初衷

一般人跟公共機構包括銀行開戶簽約時不會細讀所有條款,而此等合約內容予與公司很大彈性為所欲為,筆者提議私隱尊員公署草擬法例,對有關上述的條款需客戶另行簽署作實,不得讓公司胡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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