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僭建 (時事篇十)

新界鄉紳反對政府清拆[僭建],搬出他們的論據,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村屋高度,所以不承認政府詮釋的法律依據。這令我想起回歸前港英時代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彭督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沒有詳細寫明不準政改,所以在不違反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大前題下,可以進行政制修改,中方則認為,既然沒有寫明可以修改便不能改,這算是公婆各有道理。

現在新界僭建問題,各執一詞,似乎訴諸法庭是最後的解决。政府一向執法不力,要是曾特首真的[強政勵治],便不會發展到今天的鄉紳認為:我的違法沒受干預便自動成為合法。

政府官員的解釋是人手不夠,這是私人企業不存在的問題,不是私人企業永遠人手充足,有Project的話,企業部門頭頭不能推說人手不足而不做,法律條文清楚擺在目前,政府沒責任代全部肯定沒違法的本末倒置思維,比如說警方人手不足而不能讓賊匪繩之於法。

寫到此,我忽發奇想,突然贊成新界村屋全無高度限制,如此一來,聯合三幾十個村屋地盆,建它若干座IFC, ICC,立即解决樓房不足問題,那怕發展商在新界推高過萬元一呎,正是領導人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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