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您知道已犯了法嗎?

也是不久前,在上世紀,拍照是花費的事,不是一般人可隨意負擔買部相機,在一些鄉村地方,民智未開,未得村民同意給他們拍了照可真麻煩,不是因為私隱,也不是所為肖像權,在那時這些名稱均不存在,拍下村民的照片,他們認為把他們的魂魄攝去了,一是賠款,或是砍破相機。

你記得嗎?電影院和一些娛樂場所是有條例(也是法例)禁止攜帶攝錄器材進場,如今要找一部沒有攝錄功能的智能手機簡直是不可能的事。也是不久前,有些影片在電影院播映了不久,網上已有所謂[人頭版]上載,人頭版是因為攝錄時把影院觀眾的頭部也拍攝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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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走勢:上24000? 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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