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舊聞一則 (社會篇三十七)

灣仔以前有一間名巴喇沙卡啦OK夜總會﹐有小姐伴唱﹐報載話說一班人下午往唱K﹐到黃昏時候﹐一眾相繼往洗手間﹐剩下一人﹐其朋友去如黃鶴﹐他萬分焦急﹐問問帳單﹐三千多元﹐沒錢付賬﹐心想在那些地方吃霸王餐﹐隨時遭打一頓﹐把心一橫﹐自己打電話報警﹐警察來到﹐一起往警署落案﹐後來在法庭受審﹐法官問他為甚麼不付款﹐他說失業多時又沒那麼多錢﹐朋友不顧他離去﹐法官問[現在判你付款﹐願意否﹖]他說願意但沒有三千多元。法官問他吃喝了甚麼﹐他說六個人﹐每人各喝了兩杯啤酒﹐吃了一碟生菓。[還有甚麼﹖]官問﹐他說還有唱歌﹐由二時至六時。法官轉頭問店的負責人﹐就如此這般﹖他回答是﹐法官問為何這麼貴﹖他支吾以對。法官說十二杯飲品﹐一碟生﹐三千多元﹐着實不合理﹐最後判該人付三百元。(那是回歸前的新聞﹐法官為英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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