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通過介紹,買了上述所說的公司,經一番所謂due
deligence,查冊,田土廳登記,會計賬項,的確是一間很[乾淨]的公司,除了持有一所物業,沒有其它生意,沒有負債,也沒有做按揭,買主很放心付了款項,做其公司股東而間接持有該物業的[新業主],很高興避過了額外的樓宇附加稅。
過了一段時間,該公司的註冊地址收到一封律師樓寄來的掛號信,內容是該公司某時某日曾簽了一份有關錢銀的擔保書,而被擔保的一方已違約(default),所以請擔保人(即該公司)履行責任,立即付款。新業主當然嚇了一跳,聯絡該律師樓,並取得擔保書副本,律師說,他們也是該擔保書的見證人(witness),當然是真的,對方的借貸人接受擔保,是認為擔保公司的資產足以抵償違約所產生的損失。律師並說,如懷疑被騙可以報警,但法律上公司要履行已簽署承擔的責任。新業主又說,這是上一手的事,律師回說,法律上公司是法人,誰是股東沒關係,債權人亦只是向公司追討,新業主再問,如不理會有何後果,律師答,債權人可申請凍結公司資產及清盤,拍賣物業以償還欠款。
新業主動九牛二虎之力找尋原有賣方業主,但該公司的原有股東和董事亦是海外公司,花了不少人力物力財力,再也見不到收錢的人的蹤影。
文革50年專輯第一集:造反有理(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