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多解釋,大家均知道圍標是甚麼,最簡單是當事人假裝邀請公開投標,然後假作公證地選最低價者,所謂最低價,是相對其他高價投標者而言,但實際仍高於市場合理價,參與投標者事前已有默契,結果早在控制中,最終會有人得到好處,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或有不知‘路數’者參與落標,多時是遭到恐嚇或匿名抹黑而需退出。
雖然香港已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但圍標事件仍時有所聞,雖然未必即時涉及有貪污證據,或難保遞延利益輸送,又或許是當事人做順水人情,但最終對付款人不公平。
香港的物業管理是龐大市場,樓宇管理包括各項維修皆長期工程,涉及款項不少,大機構為了保證合約工程有一定水準,一般均定期挑選合資格的承辦商(approved list),而管理公司每有工程需要投標時,便輪流選擇某規定數量的投標者,表面上很公證,但不能排除獲提名的承辦商仍有合謀定價之機會,因為大家明白可以今次是你,下次是我,如果完全缺乏外來競爭者,大家有點默契又如何?而物業管理公司亦在工程費用按比例加收費用,換句話說,工程費用愈高,物業管理公司得益也愈大。
地鐵公司有龐大的物業發展,物業管理亦指定是地鐵的物業管理公司,有章程規定不能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只許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無法定權力,所以物業管理水準無論如何,業主及住客只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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