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和郭氏兄弟案在進行中,一看律師團的陣容,猜想費用過億元,我曾說過,打官司是有錢人的玩意,筆者因駕車涉嫌違例事件有以下兩次經驗。
第一次在銅鑼灣近柏寧酒店行左線準備轉左,突然有車急倒後,我即時反應是扭軚直駛,以防碰撞,給前面警察捉過正着,他不聽我解釋,給我定額罰款告票,理由是不依路上轉左指示,我不服,上庭抗辯,第一天,由早上八時半等到下午四時,法庭書記宣佈當天未審的排期再來,若干天後第二天又早上等到下午三時,法官宣讀控罪,問我認不認罪,我說不認,他二話不說,排期再審,又若干天後的第三天,亦是由早上開始等,下午輪到我了,正式開審,幸好法官聽我解釋,我補充說一向是守法的駕駛者,並曾數次挺身作証使警察成功檢控違法司機,他問了我的職業職位,再問主控得知我無不良駕駛記錄,最後接納我的解釋,判我無罪,說明白警察在前看不到左轉街口情况,離開法庭時,在升降機內碰到發告票給我的警察,因他也要出庭作証,我對他說,浪費了三天時間,早知交罰款了事,他說不好意思,我說不怪他,他只是履行職責而已。
另一次,在西環不依左線轉左入水街,原因是燈前左線有小巴停着等客,入了水街,在後鏡見一鐵馬從另一街口追來把我截停,控告我不小心駕駛,我很氣憤,當時太太抱着嬰兒坐在後,我找律師朋友再聘著名打刑事案的大狀,他是我大狀朋友的師傅,在西區裁判署初審,原來有律師代表,法院安排很早出庭,裁判官宣讀控罪後問我認不認罪,我當然否認,官對主控說:喂,人家一開始已請XX大狀,你哋諗一諗喎。事前我曾向律師指出警察証供不確,他說他的電單車跟隨我尾後,事實是他從另一街口駛出,是假証供,有防礙司法公正之嫌,結果主控後來改控不依交通標誌,只是定額罰款,我接納律師朋友的建議,接受定額罰款,免再花時間金錢。
事後想,假如我是一個普通的職業司機,何能可以及願意花時間和巨額金錢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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